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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解释及思考
发布时间:2014-3-5 16:28:12

摘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形。本文从公开的时间等几方面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进行了解释,介绍了获得新颖性宽限期所需履行的手续,并对宽限期的效力进行了说明,最后给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新颖性宽限期

  

  一、引言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是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的是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已经公开)的发明创造,就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不具有新颖性,不能再取得专利权。但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由于某些正当原因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开,或者第三人以合法或者不合法手段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不经其同意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公开,如果一律按照上述原则认为已经丧失了新颖性,对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来说就是不公正的,对科技交流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影响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解释

  

  下面,笔者将从公开的时间、公开者的身份、国际展览会、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的级别等几方面进行解释。

  

  1.公开的时间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时间(宽限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六个月。即上述三种情形必须是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生的。也就是说,即使公开者的身份、国际展览会、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的级别等全部都符合要求,但是公开后过了六个月才申请专利,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而丧失新颖性。

  

  2.公开者的身份

  

  对于公开者的身份,或者说,什么人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也没有给予说明。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在讲到新颖性宽限期时,两次引用了“申请人(包括发明人)”这一表述,分别是“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和“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

  

  实际上,我国专利法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是针对同一主体而言的,即公开的主体必须和后来申请专利的主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法人或个人,或者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个人,应当是后来的专利申请人。但是,如果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个人是发明人,而专利申请是职务发明,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

  

  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第三种情形,泄露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从申请人那里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发明创造内容的人。

  

  3.国际展览会的级别

  

  这里,对于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的公开给予一定的新颖性宽限期是有一定级别的,只限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4.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级别

  

  这里,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也是有一定级别的。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所述的发表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

  

  5.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这些方式有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只要其公开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专利法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三、获得新颖性宽限期所履行的手续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了获得新颖性宽限期所履行的手续。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也对此进行了说明。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或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中选一项),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中选一项),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证实其发生所说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宽限期的效力

  

  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由此可见,宽限期仅仅是在不可避免或者无意识地公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法给予的一个补救措施,其保护是有限的。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所以,第三人的申请也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五、注意事项

  

  1.对于在展品展出同时,又在展览会上发行介绍有关展品的出版物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也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但是,这种在宽限期内不破坏新颖性的出版物仅仅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与展品有关的出版物,展览会期间在展览会之外发行的出版物,或者在展览会内发行的与展品无关的出版物将构成能够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另外,展览会上的展出只能是单纯的展出,不包括销售行为,销售行为同样使新颖性丧失。

  

  2.所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应当是指公开举行的会议,也就是参加者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议。具有保密性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披露的内容没有达到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的程度,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因此,没有必要考虑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

  

  3.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必须来自该单位),如果是来源于另外独立作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就不能享有宽限期。

  

  4.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为便于理解,下面举几个例子对此说明。

  

  案例1:一项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1日,该发明创造于2010年3月15日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然后于2010年5月15日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出售,则该申请将由于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案例2:项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1日,该发明创造于2010年3月15日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又于2010年5月15日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根据前面的描述,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

  

  案例3:项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1日,该发明创造于2010年3月15日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他人于2010年8月1日公开销售其独立研制的同样发明创造,则该申请将由于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六、思考

  

  如上所述,宽限期能提供给申请人的保护是有限的。因此,若是对上述国际展览会以及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的概念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最好在展出前或文章发表前先申请专利,等拿到受理通知书后再展出或发表文章。(作者:杨敏)(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 尹新天.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J].知识产权,2002(1)

  [3]肖海,陈寅.科研成果申请专利防止新颖性丧失的对策[J]学理论,201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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